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1996年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这一规定
完善了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地点末作明确规定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仍然
存在一定的问题,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地点的规定予以了进一步完善。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的地点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入,可以传唤到犯罪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
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一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
入地点的规定,特别是对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入不得在看守所以外
场所进行询问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防止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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