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文件或者工作证件。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出示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详言之,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时候,应当通过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而不能仅
凭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更不能凭身着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制
服就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一规定对于保障讯问的顺利进行,防止他
人未经授权讯问犯罪嫌疑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
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在现场对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如果也要求
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则会贻误讯问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在维持了前述规定的同时,特别规
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
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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