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毋庸讳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是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查实案件事实。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现
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
(诉讼] 活动。因为通过讯问犯罪嫌疑入不仅可以获取口供或听其辩解,形成
审判中用作证据的讯问笔录或其他证据形式,并且可以借此发现其他证据。②
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讯问犯罪嫌疑入就成为了侦查活动的经常性程序。
然而,侦查人员只有秉持正确的观念,才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中实现最
大程度地查实案件事实的目的:( 1]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推定。1996 年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末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刑事诉讼法维持了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在未经人
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不能被认定为罪犯。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犯罪嫌疑
人虽然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但他们
都只是特殊的公民,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推定(y“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
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 如果不摒弃上述观念,对
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推定,则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就可能会导致对犯罪嫌
绽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2]不得以非法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已有罪。”极少数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
入供述,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所获取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3]不得偏重供述、轻视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
嫌疑人有权为自己作夫罪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侦查人员应当予
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