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
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对于立案监督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来源,既可
以是检察机关在各种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查,也可以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
民检察院提出。无论是哪种来源,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审查。审查中,
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
由。(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
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
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一应当将
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
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
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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