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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立案的程序
  2013-4-9 来源:本站 点击:5365

 ( 1)立案材料的接受。具体而言:③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负有立即接受的义务,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都应当接

受。③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

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

名或者盖章。提出报案、控告、举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二者在法律上具

有同等效力,以最大程度地方使人民群众。③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

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

举报的客观真实。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

实有出人,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

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

当为他保守秘密。

    (2)立案材料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报案、控

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紧急措施的采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报案、控

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对于其中需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保护

现场、。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扣押证据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公、检、法三机关的

具体处理程序有所不同:④公安机关的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

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入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

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

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

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

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入批准,不予立

案。②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

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

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

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初查后,认为有犯

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③人民法

院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

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

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入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

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

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其中,控告入不服公安机

关不立案决定的,也可以不经复议,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或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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