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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期间的计算
  2013-4-7 来源:本站 点击:5396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 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

问,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期限,包括法律规定专门机关所应当遵

守的时间期限和当事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指定期间是

指某些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时间期限。严格遵

循刑事诉讼期限,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有效实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入诉讼权利的前提。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期间要注意以下问题:

     期间的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期间以时、日、

月计算。”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从法律

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追诉期限、刑罚执行期限等也存在以“年”为期

间计算单位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例如,某个犯罪嫌疑人于某日 1235

被拘传,那么其拘传的时间应当从13点开始计算。被告人于某年12 1 日收

到判决书,其上诉期限从12 2 日开始计算。而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根据柜

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目为一个月,如本月 1 日收案

到下一个月 1 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

个月一律按15 日计算期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按照上

述规定,开始月和开始日的开始日都计算在期间内,而且,1 30 日开始的

一个月 的审理期限是2 28 日或者29 日,而非3 1 日。

    刑事诉讼法还专门对期间计算中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

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换言之,只要上诉状或者其他文

件的交邮时间即当地邮局羞邮戳的时间在期满前,就视为在期间内。同理,公

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将犯罪嫌疑人从住处带到公安机关的时间

不能计算在十二小时的一般拘传时间的范围内,应当予以扣除。(2)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后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

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例如,被告人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 lo 2

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

日为 10 8   (假定十一节假目为 10 1 日至 7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

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 10 2 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

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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