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
蹒1 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并作
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是,在附
带民事部分的情况较为复杂,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
时难以确定,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情况下,如果附带民事
诉讼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的,为了防止刑
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
在分别审判时要注意:( 1)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
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2]应当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同一审判组
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经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更换审判组
织成员;(3]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时,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当犯罪
嫌疑入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刑事追
究仍无法启动,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提起。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人能否提
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民事纠
纷虽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与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处理无
需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作为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卜被害人可以先行提起
单独的民事诉讼;另一种情形是,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要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
实及审理结果作为前提条件,两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实
行“先刑后民”,即不允许被害人先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但是,如果犯罪
嫌疑人已潜逃较长时间,侦查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且被害人有证据,具
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的,则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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