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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应该注意的问题
  2013-4-7 来源:本站 点击:533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

鼗薯 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

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

解。调解适用于第一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第二审的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审判人员均可以进行调解。

    2. 调解应该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具体地说,调解应当建立在

双方当事入自愿的基础上,并平等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

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过,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或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所确定的

赔偿金额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应当允许。对于被告入不具备赔偿能力,被

告人亲属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3. 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及时,不能久调不决。

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虽然达

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作出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防止因调解时间太长而影响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造成刑事案

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4.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

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

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入、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

事人。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过程中,对于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当庭履行的,或调解书送

达后,附带民事诉讼终结;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赔偿数额与

实际损失相当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被害方的诉讼请

求;如果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明显差距过大,应判决被告人

赔偿被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如果调解协议违反自愿、

平等、合法原则的,应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判决。

    7.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积极参与调解,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被

告人,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但是,应当综合被告入赔偿情况、被

告人的犯罪危害及悔罪程度、是否取得被害入谅解等因素,全面考虑,审慎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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