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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受理应注意的问题
  2013-4-7 来源:本站 点击:5349

 1.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

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能否成立还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前

提条件也就不存在;如果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已经宣告,再允许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既会造成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带来审判秩序的混乱,又因已经失去

合并审理的机会,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变得没有意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另行提

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

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

    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提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害人是公民个人的,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

侦查、起诉机关提起;(2]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

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末提起诉讼的,人民检

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在侦查、预审、审查

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

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

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

入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3.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L确有因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

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无论以书面方式

还是口头方式,都应当说明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

址等个人基本情况,控告的犯罪事实,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相关

证据,具体赔偿请求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只能以书面方式,即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诉状,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代表国家、集体要求被告人赔

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和适用的法律根据。

    4.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死亡被害入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

起诉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

    5.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

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

送达他的法定代理入,或者通知他口头起诉的内容。人民法院在送达附带民事

起诉状副本,或者通知口头起诉的内容时,应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前,

要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送达传票,传唤他们出庭。原告人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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