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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 (原告人)范围应如何确定
  2013-4-7 来源:本站 点击:5387

范围应如何确定

    1. 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 (包括中圈公民、外国入、无国

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受害者有权向被告人提出赔偿之诉。

    被害人因年幼、患有精神病等原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仅具有限制行为

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注

意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护人虽以被害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参加诉

讼,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仍应是被害人本人,其民行为能力具有与否或

具有程度不影响其对民事权力能力的享有,即作为原告人的主体资格。

    2.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入死亡,其民事权;F11,能力终止,请求赔

偿损失的权利转由他的近亲属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入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此外,祖父每、外祖父母、养父

母、养子女、继兄弟姐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枝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3. 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由被害入丧失劳动能力前或生

前实际扶养的人。这部分人须由被害人提供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被害人困犯

罪行为减少或失去扶养能力,受其实际扶养的人对减少或失去的这部分经济损

失,有权提起民事赔偿。

    被扶养入包括由被害人抚养、扶养和赡养三种情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分别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养子女、继子女:岳父母、公婆、丧偶儿

媳女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是否与被害人形成实际抚养、扶养、

赡养关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4.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

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充分保护

国家、集体财产。

    需注意的是,财产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国有、集体所有企业,可按前述第一项,即直接以被害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当受害单位因提起诉讼时,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如两者同时提起,应以前者为适格原

告人。

    5. 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了赔偿金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损害的,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

取得代位赔偿请求权,即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

损失。

    除上述五类原告入外,为已死亡的被害人承担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

人能否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有争议。一般情况

下,这些费用的实际承担者因支付医疗费、丧葬费而与死者生前或死者的财产

继承人形礴债权债务关系,应向死者的继承人追偿,不宜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但是,如果死者既无遗产也无继承入,或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应

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而言,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员或组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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