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
合。 但不能理解为两者的简单相加或合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
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属犯罪行为,应
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行为同时引发
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竟合。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依附于刑事
诉讼而存在,在程序运行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这使得附带民
事诉讼具有了某种“公法”的色彩。
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如上所述,是一种特殊的民事
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并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对附带民
事诉讼的进行有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运行的民事诉讼
程序相比,除程序上的不同之外,在赔偿范围等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着特殊
性。具体而言,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 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
提,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为侵权事实为前提。无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
讼使不能存在。刑事追诉属国家公权力的范围,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层面高于以私权利启动的民事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以适用
刑事诉讼法律为主。所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
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原告人民事赔偿的获得与否,以及获赔额度,在一
定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存在。同时,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部分地影响刑事
诉讼结果,即被告人对原告入的赔偿情况,将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此外,附
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期
间和送达等方面与刑事诉讼的一致性。
2. 相对独立性。一般而言,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同时
判决,但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程序适用上,除与刑
事诉讼程序相冲突的应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外,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的启动自愿原
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此外,除审判程序外,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也不
同于刑事诉讼。
3. 赔偿范围的物质性和直接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
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而不包括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或者其他类型的非
物质损失。而且,物质损失应当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
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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