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被
拘传人到案时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 (票)填写到案
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 (票]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
拘传人拒绝填写的,由执行人员在拘传证 (票)注明。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
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经讯问,发现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变更为拘留、逮捕
措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拘传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
时。拘传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