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拘传的主体和程序,决定适用拘传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的机关役
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适用拘传。适用拘传,应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意
见,并附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校
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入批准,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
机关负责入签发拘传证 (票)后实施。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
时,应向被拘传入出示拘传证 (票),并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 (票] 上签名
(盖章]、' 搽指印。被拘传人拒绝签名 (盖章)、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传
证 (票)注明。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拘传未成年入不得使
用警械,但是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