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义务,耍注意把
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这些
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
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侦查活动负有监督的权力和义
务,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
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
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
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而且,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是,申请排除以
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庭
调查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应当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而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
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
庭。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