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种类证据 >> 详细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种类证据
  2013-3-29 来源:本站 点击:6652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种类证据,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确立的原则具体把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了前述证

搪种类外,还存在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一般而言,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

验等笔录不容易出现伪造、篡改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对于出现上述情

的,自然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

据,却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这两类证据的情形。对于以非

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款确立的原则具体把握,即对于言词证据应当一律予以排除,对于实物证据

应有选择的予以排除。关于视频资料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诉讼法学界存

在争议,一般认为是实物证搪,但有的论者认为应作具体分析,多数视频资料

属于实物,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

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对讯问过程和供述、陈述内容的录制,应划为言词证

据。①我们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 对于收集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至于在讯问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资料、所制作成的电子数

据等,虽然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但宜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供述,如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这些

证据就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自然应当绝对排除。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有选择地予以排除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