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有选择地予以排除。物证、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实物证据不同于言词证据,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性,故不宜根据其获取手段的非法性作一律排除。正如有观点所指出
的,通过对欧美国家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诸多
弊端,相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我国应确立相对的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基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采纳了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
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①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
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一般而
言,可以考量以下情节:( 1)收集物证、书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度。非
法收集收集物证、书证行为的违法行为,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也
可能是涉嫌或者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行为。因
此,可以从收集物证、书证行为的非法性程度判断该收集行为是否可能严重影
响司法公正。通常而言,收集物证、书证行为涉嫌或者构成犯罪的,该违反法
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2]违
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罪过。司法工作人员在非法
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中,既可能存在故意,也可能存在过失。对于违反法定
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主观罪过程度轻,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
不宜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
重要性程度。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性
证据,也可能是一般证据,甚至是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如果关键性证据系违
反法律规定收集的,则可能“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4)违反法定程序收
集物证、书证手段所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
有多种手段,有直接针对生命、健康的侵害,也有针对其他人身权利的侵害,
还有仅仅是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程度也可能有多种,有严重的侵害,也有
较为轻微的侵害。一般而言,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手段对于生命、健康造成
严重侵害的,应认定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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