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关于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种类之间的关
系,我们持如下观点:(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是一类独立的
证据种类。(2] 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其他七类证据的电子数据化。“同七种传
统证据形式相比,应该说电子证据来源于七种证据,是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
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①电子数据的兴起,与计算机的产生、
发展和普及直接相关,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
统的证据种类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在计算机网络产生之前,共同犯罪
人之间的共谋经常是当面或者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而现在很多共同犯
靠人之间通过QQ聊天进行共谋。那么,信息化时代所获取的聊天记录这种书
证的形式与传统的书证具有很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QQ聊天记录直接证
羽案件事实,由于欠缺法律的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存在认识分歧,操作起来
并不顺畅,往往需要将这些电子数据转换成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形式才能在刑
事诉讼中被使用。这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最终结果是立法将电子数据
作为新的证据种类被规定。但如果换一个视角,QQ聊天记录也是通过其所表
示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其实就是电子书证,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书证。
再举一个例子:犯罪人贩卖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的,这些淫秽书刊、录像
苛、光盘是证明行为人贩卖淫秽物品的物证;而犯罪人在网络上贩卖淫秽视
颈、音频文件的,这些淫秽视频、音频文件也是证明行为人贩卖淫秽物品
淫秽电子信息)的物证,只不过是电子物证而已。
在此,有必要特别说明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我们认为,电子数据
不同于视听资料,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交叉重合的地方。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储存,通过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视听资料成为证据种类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录音磁带、录像带、
唱片、CD、光盘等音像资料存储介质出现后被运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
说在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之前有主张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视听资
料也纳人视听资料的范畴的话,那么在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这类视听资料应当
被纳入电子数据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电子数据是现代科学技术进一步发
展的产物:以录音磁带、录像带、唱片、CD、光盘等实物存储介质存储的音
像资料是视听资料;但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电子视听资料,则是电子数
据。例如QQ视频语音聊天记录,虽然是音像资料,但是因为是以电子数据形
式存在,且未存放在实物介质中,敌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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