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也可以称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
子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 ]该类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基于计算机应用和
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信息的
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本质上而言是以电子形式
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2]该类证据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从司法实践来看,
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越来越与日益开放的互联网联系在一起,而网络电子
数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获取数据。就传统证据种类而言,必
须前往-定的场所 (案发现场或者其他证据存在处] 或者询问一定的对象
(证:人、犯罪被害人] 才能获取,而获取一些电子数据却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
手段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这是电子数据开放性的表现,也是对该类证据的收
集亟需加以规范的地方。(3)该类证据具有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的特征。就
传统证据而言,一般认为,诸如证人证言之类的言词证据存在易变性的特征,
而物证等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就电子数据而言,一方面这类证据是
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只需要敲击键盘,即可对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
可谓具有易变性;而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电子数据的增加、删除、
修改都会留有一定的痕迹,而且多数情况被破坏的数据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
恢复到破坏前的状况,这就足以体现该类证据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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