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重视视听资料的运用。视听资料是一种具有
较高技术含量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视听资料存储的信息量较大,且
能够连续动态地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可以更为直观查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
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随着技术发展产生的视听资料带给我们证明
案件事实便利的同时,这种证据种类也具有易被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
伪造、变造,从而造成内容失实的特点。@ 我4门认为,视听资料确实容易被伪
造、变造,但这并非视听资料本身的缺陷,书证等其他种类的证据都存在着被
伪造、变造的问题。相反,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的变造总会留下痕迹,司
法工作人员能够通过技术手段等方法审查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
实,从而避免将失实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一方面,不能因为视听
资料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就认为运用高科技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高枕
无忧”,盲目迷信视听资料的技术性:,放松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另一方面,也
不能因为视听资料由于技术性带来的变造、伪造的“表面无痕”,就在刑事诉
讼中不敢运用视听资料查实和证明案件事实。事实上,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对视
听资料认真审查判断,完全能够发挥这类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大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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