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排除非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虽然没有明确
规定要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视听资料,但是,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的范
畴,对于收集视听资料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
程序一样,适用同一处理原则,即收集视听资料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
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视听资料经
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2]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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