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慎审查视听资料。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在
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
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2]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
方法;(3)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
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
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
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的情形;(5]内容与案件事实有
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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