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试听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的关系。收集、调取的试听资料应当是原件。但是,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上述复制有着严格的要求:无法提取视听资料原件的,可以复制;制作复制件的,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附有复制件和复制份数的说明,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