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注意辨认结果的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机关组
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
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 辨
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
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
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
二人的;(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3 ]对辨认经
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
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
的;(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
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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