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但是,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勘验、检查、
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应
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
予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当着重审
查以下内容:( 1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胡
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认和实验的入以
及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辨
认、侦查实验等的事由,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的时间、地点,在场
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
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
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
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
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3}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
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4]勘验、检
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
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元矛盾。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
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辨
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参加辨
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等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
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