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只有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如前所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对查明案件事情
过程中有关情况的客观记录,能够综合反映案件事实情况,要重视对此类证据
的运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对此类证据“客观性”的片面认识。
然,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言词证据相比,勘验、检查、辨认、侦
奎实验等笔录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自己在调查过程中所记录的客观事实情况,具
有客观性的特点。但是,这种“客观性”也是相对的,并不意味着一定符合
客观实际情况。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失实
薹至被篡改、伪造的现象也存在。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审查笔录所记载的内
容是否真实,是否由符合法定资格的司法人员制作,笔录格式、用语、签名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且,对于勘验、
裣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必须在法庭上当庭宣读,经过公诉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勘
绘、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询问勘验、检查人员、参加
赘认和实验的人以及见证人等,或者听取他们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荨活动过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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