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界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与其他证据种类。( 1)
助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不同于视听资料。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影
,司法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事实过程中对相关情况的记录手段也不断发展,
不再限于过去使用纸、笔的文字记录,越来越多地使用绘画、照相、录音、摄
绥等手段,从而形成了许多以文字、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表现出来
“笔录”0 对于这些材料,有的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不
簧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仍然属于笔录。(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雩笔录不同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
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会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犯
蚕嫌疑人、被告人,也会形成各种笔录。对于这些笔录,刑事诉讼法已相应规
音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种类,不
真于作为证据种类的笔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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