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专门性问题欠缺司法鉴定机构的应急之策。
如前所述,对于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入
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目前
并未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我国改革后的司法鉴定体制
也处于建设之中,原有的鉴定机构需要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和等级注册。这样一
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了很多需要鉴定的领域欠缺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
构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中的许多专门性问题无法获取有资质的鉴定入出具的
鉴定意见,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实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这是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从过去的多元局面向目前的规范管理迈进必然要历经的阶
段,不会影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良好局面。但是,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
领域司法鉴定机关缺失或者较少的现象,宜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诉讼需
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
钩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并尽快促成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和运行。
(2)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规定可以委托
一些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①这些部门经
检验提出的意见,不能称之为“鉴定意见”,而只能称之为“检验结论”。由
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这些检验结论应当进行审
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采信。(3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对于所要
处理的专门性问题没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畸少的情形下,侦查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委托一些实际上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尚未取得鉴定资质的机构进
行检验并出具意见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对所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并根据情况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参考。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第 (2]、
(3)项情形下,司法机关并不是依据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这点必
须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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