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的流程。( 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 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司法鉴
定。而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笙
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
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需享
注意的是,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不受地域1范围的限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
接受委托。而且,侦查机关可以指派自身所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进行鉴
定。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鉴定人的选任和回避。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注
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要鉴定的.
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客
院和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应当直接委托给特定的鉴定人。但是,在刑事诉全
中,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凡是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鉴定
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而公检法机关也有权指定其叵
避。(3)鉴定人依法鉴定。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基于专业知识,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就专业性事项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独-_ar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
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4]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入
或者辩护人、诉讼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
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入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5]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审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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