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鉴定机构的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
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有意见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①
可不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基于上述考虑,刑事诉讼法删除
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根据修正后的刑事
诉讼法,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
定,可以直接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不再限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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