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排除非法或不适格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
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 鉴定入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甸条件、鉴定入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程序的。(3)
茎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 鉴定
肓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
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鉴定文书缺
-;)签名、盖章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
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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