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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
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而且经常随着讯
问人员和环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受这些不同心理活动和状态的影响,翻供
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
复,令人真假难辨。这种反复性也是口供复杂性的表现。”①司法工作人员在
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问题时应当特别审慎,特别是在被告人庭审中
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要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犯罪媒
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
翻供,但被告入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
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
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可以采信1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
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来信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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