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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逃
莲法律制裁,其供述和辩解在很多情况下具有虚假性。另一方面,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形成较为复杂,甚至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供述是
逗过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刑事诉讼中,
夏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从司法实践来看,对
挝 蠊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
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讯问的
封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
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
攻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首次讯问时
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
讨确认并签名 (盖章]、捺手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3]讯
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
否在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
录。(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
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人卷;应当人卷
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元矛盾。(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对于
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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