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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甄别被害人陈述的范围
  2013-3-25 来源:本站 点击:6655

 正确甄别被害人陈述的范围。(1]被害人陈述不包括其在向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所作陈述中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诉讼请求。证据是可以用于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故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才属于证据的范畴。由于被

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受了犯罪分子的侵害,.故其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充满怨

恨,在向司法机关的陈述中往往包含了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入

等案件事实以外的内容。从实践来看,“被害入陈述中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案 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这

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加以甄别判断,只有关于案件事实的

综述才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被害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2)

单位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就案件情况所作陈述,因

,其以被害人具有陈述的能力为前提。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

敦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

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作陈述。上述陈述,并非上述人员的个人陈述,也并非


汪人证言,而是上述人员代表被害单位所作的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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