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定,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要求在自己所在单位或
看住所进行询问并要求司法人员出具证明文件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或者本
喜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
告的权利。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刑事
讼法第六十二条赋予证人因在刑事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
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权
刊。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证人对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
羞、住宿、就餐等费用要求给予补助的权利,要求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克扣
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但是,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履行义务,除了应当作证和如实提供证言
的义务外,证人负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刑事诉讼法在进
一步赋予证人权利和保护的同时,也加大了要求证人履行义务的力度。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证人负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
证人不履行这一义务,除证人系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经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并且,证人没有正
: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
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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