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是由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因此,应当优先保证了解案件情况的
人成为证人,作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与担任侦查
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具有相互排斥性,
考虑到后者系司法机关指定的,具有可选择和替换性,应当保证了解案件情况
的人的作证地位,不再担任上述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