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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物证原物与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的关系。收集、
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但是,一些原物不便搬运、木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
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对于这些原物,通常可以通过拍摄或者
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制作复制品的方式予以固定
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
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而且,对于上述固定和傈
全有着严格的要求;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才
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复制品,制作入不得
少于二人;提供照片、录像、1复制品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
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允许拍摄或者制作照片、录
像或者复制品的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
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
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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