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背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入
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入的,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该条是关于犯罪嫌疑入、被告
人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辩护人何时介入诉讼的规定,是对1996年刑事诉
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修改补充,其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
诉讼的身份为辩护人。委托辩护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日起”)提前到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是增加了关于“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
人或者对犯罪嫌疑入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的规定,由此赋予了侦查机关“告知义务”;三是增加规定了“被告人有权随
时委托辩护人”,明确委托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告人在审判阶
段的任一时间点均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行使这一诉讼权
利。具体而言,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关于自诉案
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
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关于公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法援规
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三日
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入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
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
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可以采取口头
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
应当将送达回执人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其监护入或者近亲属
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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