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的具体阶段,回避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的回避、起诉阶段的回
董和审判阶段的回避。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
君入②有权要求直接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参与侦查活动
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回避。在起
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入、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直接负责案件
公诉的检察人员,参与公诉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检察机关
的负责人回避。在审判阶段,当事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
权要求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入
员,以及人民法院院长等回避。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启动的申请回避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
人可以启动自行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及其内设机
构可以启动指令回避。
关于回避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入决定;院长
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入
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面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入及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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