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 具体
而言:( 1 )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法官 (含助理审判员)、陪审
吴,也包括虽然不直接审理案件但依法参与案件讨论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检察人员,既包括直接进行审查起诉、
莛支持公诉等活动的检察员 (含助理检察员),也包括虽然未直接办案但依
法参与案件讨论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3)
侦查人员,既包括直接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也包括侦查机关的负责人。
(4 )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包括在案件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
员,在刑事诉讼中受聘请或者指派担任翻译工作的翻译人员,以及受聘请或者
担任鉴定工作的鉴定人。
关于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系审
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
菩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例如,上述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
青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狗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
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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