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为维护司法公正,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
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入不得参与
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三章“回
避”,专门对回避的对象、方式、事由,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的效力、复
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
求,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诉讼主体保持中
立,避免因为与案件的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而影响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以法官为例,要使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保持中立,必须使其符合以
下三项标准:①(1]“与自身有关的入不应该是法官”,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
而且只能是裁判者,不能既是裁判者又是当事入。(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努
解决者个人利益,即裁判者不能直接从解决纠纷中获得个人利益。(3]纠纷
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囡
此,如果法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如法官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入近亲属
的,应当回避;也不能从审判案件中获取个人利益,如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莆
托的人请客送礼的,应当回避;还不能在审判前对案件产生预断,如参加过案
件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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