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储架注册制度的优越性和我国已有·建立类似制度的环境,可以借鉴美国储架发行制度,建立起贲
国审核制下的“一次核准,分次募集”的证券发行鞍
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妥善解决以下,4个方面
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
在我国建立储架发行制度时,其适用范匿
应限定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情形,并且其已履行3年
以上定期信息披露,无虚假信息披露和债务违约的现象: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这种情形下,必须科学确定
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确定投资者定向增发证券以及
公开增发中使用储架发行各自的适用标准。尤其是考虐
上市公司通过储架发行引入优先股、协议可转换股票,认
股权权证以及股份期权等等。
2、简化注册文件的信息披露问题
储架发行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体
现,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对信息披露进行简化。我们可
以参照美国证券储架发行的相关规定,允许进行信息蓑
引和有限信息省略,比如一级市场适格的公司可以在茫
股说明书中省略价格等。同时,应当预先构建长效督导抚
制,在信息披露、前次发行效果与允许再发行之间建立镁
系。
3、审核文件的有效期问题
根据美国 SEC 的规定,公司,每 3 年至少对“储备于
架子上”的证券进行再登记。所有公司应当确保他们质
公布信息的相关性与及时性,否则将影响他们的下一次
证券发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5年规定,公司
用储架发行制度进行再融资时,超过 3年后需重新提交
注册报表。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应当回顾他们提交的信息
是否仍然有效,以确保不影响他们接下来的证券发行-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及相关制度的发展情况,建立储架发
行制度,可以采用美国早期关于储架注册2年有效期酡
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放宽至 3年期的储架发行
度。
4、储架发行与传统发行之间的转换问题
笔者认为,储架发行与传统发行之间没有必要实行
双向转换,只需单向转换即由传统发行向储架发行的转
换。换言之,已发售的证券可以转注册为储架发售,而按
储架制度发售的证券就没有必要转回传统类型进行发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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