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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证券储架发行制度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013-3-18 来源:本站 点击:5303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

存在非正式储架发行的做法,20078 月证监会发布的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2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6、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

日起,公司应在 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

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

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量应当不少于

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

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

江电力公司债券发行实现了我国公司债券首次“储架发

行”,公司通过核准的发行额度是80亿元公司债券,首期

发行债券 40亿元,所余额度自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由公司

自行选择时机发行,实现了一次核准,长期多次发行。

    2008年我国证券A股市场遭遇重创,证监会着力减

缓新股的发行速度,以减少市场所受冲击。具体做法是通

过延迟下发审核批文来减缓新股发行。例如,2009 11

月获得批文的招商证券,其早于2008年就已经通过证监

会的核准。招商证券的此次公开发行说明书已经过了“自

签署之日起6个月”的有效期。此种由监管部门积极减缓

证券发行的做法,是监管机构主动给予的过了有效期仍

然可以发行的豁免,·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中国实际存在的

··非正式的储架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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