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方面
萤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关
鞋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
1式的暂行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
萎还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承销与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
体系是证券储架发行的基础性条件:
第一,2006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了对
公司发行新股的时间限制,. 消除了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的
法律障碍。
第二,我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更完善,制定各类配套
规定,完善了证券监管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制度。我国
《证券法》信息预披露制度的规定,让我国《证券法》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更为完善。
第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为储架发行制
度的引进创造了操作条件。2006年5月 6 日,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实行 6个月
内自主选择发行时机,该机制为证券的延迟发行提供了
依据。
尤其重要的是,保荐人制度的实行使得储架发行制
度与我国现行的:审核制具有某种衔接性。储架发行制度
本质上属于注册制,其实质是一次注册长期有效。我国
《证券法》第 10条规定:i·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 13 !条规定:“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可以说,我国证券发行是建立在信息公开之上
的实质性审核。过分倚重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的模式,适
用于法律制度不完备的证券市场初始阶段,只能是一种
过渡性的选择。从长远发展和国外的经验来看,注册制是
更为成熟的制度选择。成功的注册制的实现取决于市场
的成熟度、健全的证券法律制度、足够成熟的投资者群
体、科学有力的证券监管手段等。-我国目前的保荐制正是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反映。保荐人制度的实行使得
储架发行与我国审核制并无实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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