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务界很多人认为,如果竟业限制协议签订
丢,单位末依约!支付经济补偿或不符合其他的条件,该竟
业限制协议无效。也有人认为,该协议并非无效而只是对
劳动者没有效力,即劳动者可以不遵守该协议。这两种观
点均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合同的生效、不生效及
无效的区别,第二种观点则不符合逻辑。根据合同法理
适,一般的合同成立后即生效,部分合同需要具备特殊的
生效条件才能生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违
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
力的合同。所以合同不生效并不是无效,合同不生效是不
具备生效条件,或仍有改善空间;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
茧、绝对无效且不具有履行性,没有任何改善空间。竞业
羟制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则在条件不具备时是不
主致的,但也可能会促成条件的成就使合同生效。若认定
无效合同,则只能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直接破坏和扼杀了交易,而不仅是交易风险大小的问题。
所以合同法理论中,以尽量避免合同无效为原则。
将竟业限制协议在不具备生效条件时认定为无效合
,不仅不符合合同法法理,- 也给理论和实务界带来困
享 比如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后并不能立即找到新
单位,此时按照协议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补偿金,或向
单位主张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解除该协议获得相应的赔
偿等,若认定协议无效则无异于剥夺了劳动者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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