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的关于竟业限制效力的讨论中,通常认为竟
业限制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且生效条件主要有两
个:第一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劳动者离职;第二是劳
动者离职后,单位依约支付经济补偿。但据笔者观察,如
从合同效力理论分析,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第一个条件
更符合附期限的合同。第二个条件才称得上附条件。究竟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尚需结合劳动法理念做进一步研
兖。
(—)劳动者离职后生效:附期限生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商业秘
密、知识产权保护及竟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条件、对象及违
约责任。从条文内容看,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者离职后才
生效的,应为附期限生效合同。劳动关系并非永久性的,
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即
劳动者离职是确定的。据此,竟业限制协议属于附生效
的,既可以是确定(如固定期限合同终止] 的也可能是不
确定(如合同被解除)期限的合同。
(二]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才生效:附条件
生效合同
根据合同效力理论,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具有“不确定
性”和“议定性”的重要特征。从宽业限制协议所附的单位
须向离职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件来看,均符合这
两个特征。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是否依约支付经济补偿是
不确定的,符合“不确定性”特征。劳动立法也没有对经济
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作明确规定,给当事人留下了
枝大的协商空间,符合“议定性”这一特征。所以笔者认
为,从合同法的角度观察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得出其既符
台射期限合同的要求,也符合附条件合同特征的结论。不
过竞业限制协议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竟业限制
协议有其特定的环境,特定的签订前提、签订时间、签订
对象等。结合劳动法加以考察,竟业限制协议实质上应属
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竞业限制协议虽然符合附期限合
同的特征,但其核心是所附的单位向离职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这一条件,是该条件决定了离职劳动者和单位权
利博弈的结果,附期限只是其表象上的特征。立法和理论
应对其所附条件给予充分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