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法并未提供更充足的支付保障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
项目,需要提前制定政府采购的预算,但并未对采购资金的足额到位提出更多强制性的要求与保障措施。
可以说,对于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项目和 BT项目一样,更多
是依靠政府信用作为项目的保证。
而在实践中,未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 BT项目,政府根据投资人要求将回购款的支付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交相应人大批复,也已经是一顼通行做法,在此方面,政府采购并未显示出更多的优势。
2、政府采购法并未对采购人支付采购款的义务做出强制性规定
虽然我国预算法中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的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但对于政府未按照预算足额拨款预
算资金的行为,并未明确其法律后果。因此,在政府一方
出现逾期支付回购款的违约行为时,作为供应商仍只能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为供应商提供担保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为政府采
购项目提供担保。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双方是
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平等地:缔结合同
条款,设置合同条件。特别是对于BT项目的投资人而言,
动辄上亿的投资,使投资人面临的投资风险相比较于一
般的政府采购项目更加巨大。因此,投资人为了确保按时
获得回购款,依法可以要求政府就回购款的支付提供相
应担保。
综上所述,鉴于 BT项目的回购期较长,且目前对回
购款的落实尚缺少明确的法律保障,在各地政府纷纷尝
试发行还债资金与 BT项目回购款来源相同的地方政府
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回购能力进一步受到挑战和质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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