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直译过来就
是可变利益实体。可变利益实体是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
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
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
资公司”,但工信部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内容牌照是内资公
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
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
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推
而广之,应用于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这些
上司通常的做法是: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
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D或是开
曼群岛。二、该公司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的
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群岛],作为上
市的 主体。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
司, 并持有该香港公司 100%的股权。四、香港公司再设立
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五、该WFOE与国
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 VIE权益的目的。
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类风险:
(—]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VIE 结构-采取默许
的态度,目前尚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
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 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二]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面临外汇管制风险。
(三]税务风险:VIE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
交易以及反避税的问题,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
方面的风险。
(四]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
VIE 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
经营管理的问题。
商务部在官网上正
式公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的规定》,并于9月 1 日正式实施。《规定》指出,外国投资
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
子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
交易等方式。
对此,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又现紧张情绪。
一位外资风险投资机构负责入表示:“一旦这个链条完全
卡住,整个行业根本就玩不转”。目前,业内还在等待实施
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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