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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与公司性质及资产性质的界定
  2013-3-15 来源:本站 点击:5266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公司、企业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

抽逃出资的现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妨害公司、企业

管理秩序的行为。为此,《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

出资罪,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对依法构成犯罪

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关系中,有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和

真实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出资人

补缴出资、返还出资或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行为会引发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不周的法律责

任。与国有资产界定关联的问题是,在国有出资虚假不实

或抽逃的情形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以及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所有

制企业,-其企业性质和资产性质如何界定?还有,在国有出

资真实的情形下,其他非国有出资虚假不实或抽逃时,企

业性质和资产性质如何界定?对此,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的企业性质不变,资产性质不

变;另一种观点是依照“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标准

据实界定,即:如果企业注册登记时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

资不符或者出资后又抽逃的,以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

性质和资产的性质。依此观点,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

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如果仅有国有

资本出资而无非国有资本出资的,就是国有公司或企业,

资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反之,就是非国有企业,资产属于

非国有资产。这种据实认定说值得商榷。

    首先,据实认定说实际上以行政执法或司法代替了

立法,以行政执法或司法否定了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

有限公司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和法人财

产独立的基本民事制度,物权基本制度不复存在。

    其次,按照搪实认定说,《刑法》和《公司法》关于虚假

出资、拍逃出资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形同

虚设,实际上不再有存在的意义,相关责任者承担刑事、

行政、民事责任就丧失了法理依据。与此同时,正常的企

业、公司管理秩序将陷人混乱,法律适用也将陷入混乱。

例如:在有限公司制度下,股东的股权与实际是否出资属

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实际出资不等于没有股权 C

而按照据实认定说,不论是国有股东还是非国有股东,股

权实际上就完全丧失了。

    再次,在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均没有实际出资或

抽逃一空,或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均没有完全出资,企

业或公司通过贷款、借款等途径经营发展积累起资产的

情况下,登记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性质及资产性质又将如何界

定?面对这种情形,据实认定说必然进退失据,无法解决

这一现实问题。

    因此,以是否实际出资据实判断企业性质及其资产

性质,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弊端显而易见。19967

1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

关问题的答复》·中认为:“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

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

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是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

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经济性质不变:-··这一答复意见,符

合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的基本法埋,也符合法人财产独

立和物权基本法律制度,体现了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

平等保护的基本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值得在司法实践

中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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