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出资不实与公司性质及资产性质的界定 >> 详细
出资不实与公司性质及资产性质的界定
  2013-3-15 来源:本站 点击:5467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公司、企业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

抽逃出资的现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妨害公司、企业

管理秩序的行为。为此,《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

出资罪,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对依法构成犯罪

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关系中,有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和

真实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出资人

补缴出资、返还出资或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行为会引发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不周的法律责

任。与国有资产界定关联的问题是,在国有出资虚假不实

或抽逃的情形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以及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有事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所有

制企业,-其企业性质和资产性质如何界定?还有,在国有出

资真实的情形下,其他非国有出资虚假不实或抽逃时,企

业性质和资产性质如何界定?对此,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的企业性质不变,资产性质不

变;另一种观点是依照“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标准

据实界定,即:如果企业注册登记时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

资不符或者出资后又抽逃的,以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

性质和资产的性质。依此观点,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

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如果仅有国有

资本出资而无非国有资本出资的,就是国有公司或企业,

资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反之,就是非国有企业,资产属于

非国有资产。这种据实认定说值得商榷。

    首先,据实认定说实际上以行政执法或司法代替了

立法,以行政执法或司法否定了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

有限公司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和法人财

产独立的基本民事制度,物权基本制度不复存在。

    其次,按照搪实认定说,《刑法》和《公司法》关于虚假

出资、拍逃出资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形同

虚设,实际上不再有存在的意义,相关责任者承担刑事、

行政、民事责任就丧失了法理依据。与此同时,正常的企

业、公司管理秩序将陷人混乱,法律适用也将陷入混乱。

例如:在有限公司制度下,股东的股权与实际是否出资属

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实际出资不等于没有股权 C

而按照据实认定说,不论是国有股东还是非国有股东,股

权实际上就完全丧失了。

    再次,在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均没有实际出资或

抽逃一空,或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均没有完全出资,企

业或公司通过贷款、借款等途径经营发展积累起资产的

情况下,登记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性质及资产性质又将如何界

定?面对这种情形,据实认定说必然进退失据,无法解决

这一现实问题。

    因此,以是否实际出资据实判断企业性质及其资产

性质,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弊端显而易见。19967

1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

关问题的答复》·中认为:“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

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

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是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

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经济性质不变:-··这一答复意见,符

合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的基本法埋,也符合法人财产独

立和物权基本法律制度,体现了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

平等保护的基本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值得在司法实践

中参照适用。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性质的界定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