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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资产应按公司设立、持续经营、解散清算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形分别界定
  2013-3-15 来源:本站 点击:5392

 (1)在公司发起设立至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公亏法人营业执照之前即公司设立阶段,以及公司发起设

立失败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公司发起设立不符合法定

事件不予登记注册的情形下,拟设立的公司并未取得法

人资格,国有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新设公司,

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属国有资产。

 ()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持续经营阶段,与国

有出资相对应的股权属于国有资产。股权是一种财产性

权利和物权,可以用货币作价具有价值。股权因股东身份

而取得,独立于公司资产之外以权利形态存在,但拥有股

权并非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出资或公司财产。同时,依照

公司法》规定,股东拥有分取红利的法定权利。故在公司

持续经营的状态下,与国有股权相对应的可分配税后利

润属于国有资产。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阶段,公司存在剩余财产

十与国有股权相对应的可分配剩余财产,属于国有资产。

    同理,下列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公司自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国有出

及其形成的资产。在此条件下,股东出资的所有权已转

苔给了公司。在股东出资的基础上,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

成的资产,应当排除于国有资产范围之外。

    (]公司债权。债权是一种财产权,不论何种债权,

习以所有权关系为前提而发生。有限公司的债权属于有

α公司,有限公司股东不因对有限公司出资而取得公司

责权,除非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将公司债权作为剩余财产

分配给股东,或在公司经营阶段因交易基础原因而转让

衰转移给股东。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一直以来是产权界定的原则,

吱鼓作为界定企业性质的标准。这一原则和标准的局限

佳是显而易见的。按照这一标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

肓资本参股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实际上不存在,公司法

人实质上没有独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公司法人的财产

实质属于投资者各自所有,公司法人名为公司法人实为

素营体,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标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

不论是出资还是权益或出资和权益形成的资产,往往都

被视为国有资产,都以犯罪构成要件论。这在客观上,不

仅造成国有资产范围的不适当扩大和过度保护,而且大

大扩大了这几类犯罪的人罪范围,不合法理,有失正义。

在刑事司法中,不能弃国家民事法律制度而不用,甚至实

质上否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对国有资产的法律概念进行

判断和认定。如果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国有股权下

的可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

参股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中的国有出资以及注册登记失败

情形下的国有出资达到立案定罪标准的,应以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犯罪论,否则,应以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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