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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法律制度为标准界定国有资产
  2013-3-15 来源:本站 点击:544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 5条规定:“国有出资企业

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 中,

沿用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这一概念。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收益属国家所有,这是没有疑问的。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通常有股份有限

公司、普通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

股东在二人以上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四种公司形式,这四种公司投资主体多元、资本构成

多元,既可能有国有资本,也可能有民间资本或国外、境

外资本。对这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国有资产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

往往见仁见智,存在不同的认识。

    从法人财产独立的法理上看,企业或公司法人享有

独立的财产权,企业或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是企业法人

或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也是企业或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基础。企业或公司法人财产独立的意义在于,企业法

人或公司法人的财产脱离原投资主体的所有权而存在,

企业或公司法人独立地对其全部财产:(包括投资主体作

为投资的注册资本]享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同时,企

业或公司法人财产独立,也是企业或公司在市场交易中

墓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实现债权的保证。

    从我国现行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法律制度上看,《民

法通则》第 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

织。”《公司法》第 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物权法》第68条规定十·企业法人对其

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范表明,法人财产狸

立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 1度。法人财产独立制度要求

企业或公司法人发起人或投资人,必须履行向公司缴统

出资的义务,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民事

责任,也有刑事责任。出资的法律特征在于出资人无偿转

移出资资产的所有权且不得保留所有权。

    从出资人设立公司或企业与其享有权益的关系上

看,《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

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

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

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物权法设立的

这一法律制度,把出资人的出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

)以投到企业为时间点,划分为投到企业前的物权归属

于出资人,投到企业后的物权归属于设立的公司或企业.

物权人与其出资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相脱离,物权人在

出资的公司或企业只能享有资产收益等权益,,对出资的

动产或不动产不再拥有物权。这一条规定与前述第68

规定相衔接,构成了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物权独立保护

的完整法律框架。《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

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

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基于上

述物权法律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外,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均不能视为

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资产性质也不能作为国有资产对

待。

    以企业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界定国有

资产的标准,不仅能明晰地划定国有资产的边界,而且可

以克服司法实践中国有资产界定标准混乱,与法人财产

独立和物权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弊端,从而保证法律的统

一适用和法律的确定性。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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